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19-08-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教师基金会在年度终了,根据上级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教师基金会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教师基金会的决算工作,并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决算。
第五条 财务处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第六条 财务处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七条 部门决算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保持一致。
第八条 财务处编制好部门决算后,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九条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电子版、纸质版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考核评价材料等。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部门决算数据资料的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29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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