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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3-1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培训工作,保障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对培训经费的有效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师基金会培训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教师基金会在境内举办的且承担培训费的各类培训。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定执行。使用非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师基金会举办的培训及教育活动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教师基金会举办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教师基金会财务处审核后,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并纳入教师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教师基金会财务处审核后,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教师基金会举办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产生的用餐费用。

场地费是指培训期间使用场地发生的费用。

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是指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见下表),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专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干部)每学时一般不超过2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局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 教师基金会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通知或培训申请函件、培训预决算审批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费用支出协议(合同)或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分项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教师基金会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的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有关审批材料。

教师基金会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培训费由教师基金会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教师基金会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教师基金会监事会对教师基金会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培训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2.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履行培训报批程序;
  3.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5.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6.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7.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9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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