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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3-12-29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各资助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须严格执行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第三条 教师基金会的项目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等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条 教师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和公开募捐公告约定可收取捐赠方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10%。涉及应急救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项目不收取管理费用。

第五条 教师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收入设立专用人民币账户,并对项目捐赠收入按捐赠项目分户设立进行核算。

第六条 教师基金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捐赠票据,严格按照项目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发票。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人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教师基金会与捐赠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经费支出时,捐赠方有明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经协商,按照捐赠方已有办法执行,没有管理办法的,按照国家和教师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非限定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按照教师基金会财务内控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批准权限执行。

第九条 教师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如受益人未按协议执行,教师基金会有权按照协议停止支付项目款项,并要求受益人提出整改方案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条 捐赠项目支出需经项目负责处室负责人签字,凭合法有效票据、经费使用预算等材料,按基金会经费报销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捐赠协议有特殊要求和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对教师基金会拨付的资金建立项目专用账户,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强化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出,按照捐赠项目协议要求向教师基金会提交该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教师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捐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捐赠资金。教师基金会对违背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单位或个人,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3年12月29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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