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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收入和票据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3-01-15

        为了规范教师基金会收入管理和票据行为,加强教师基金会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管理科学规范、促进教师基金会事业发展的目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教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收入是指教师基金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教师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主要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教师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教师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条 教师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期末,教师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条 按照收入的不同性质和资金来源,各处室应与财务处做好协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基金会各项收入预算指标的落实完成,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教师基金会 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财务处归口管理,财务处按照已批复的年度预算开展收入组织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财政款,同时完善内部控制,按规定设置收入管理岗位,完成与收入相关的确认、核算、预算、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收入确认要及时。

第五条 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收入退付业务的,须按照相关制度和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原则上按照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六条 教师基金会财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组织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处室不得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设立账外账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部门和个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师基金会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八条 教师发展教师基金会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教师基金会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款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教师基金会财政票据为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十条 教师基金会财务处负责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妥善保管,按照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要求在其政务服务网站上申领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教师基金会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在政务服务网站维护单位基本情况、购领票据、审核票据、作废票据、保存已开具票据信息等工作。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人根据协议约定,提供捐赠单位名称、税号、金额等信息,向财务处申请开具财政票据,财务处审核无误后为其开具,票据领用人需及时向捐赠者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 财务处每年不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日常票据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教师基金会日常财政票据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2年12月3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7月29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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