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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2-12-30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基金会财务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勤俭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开展财务分析,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和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依法推进财务公开。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师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师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教师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在分管副秘书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财务工作。

第七条 教师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教师基金会进行年检(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教师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其余各处室配合。各处室根据工作计划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编制,支出预算(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相关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财务处汇总编制教师基金会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处汇总编制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报教师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报理事会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处室须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人员有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依法募集社会捐赠款物,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限定性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管理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应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限定性捐赠,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并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支出 ;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非限定性捐赠,应用于符合捐赠者意愿和教师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的支出;对于财政拨款的基本支出项目资金,应分别列支。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秘书长或其授权人,处长对本处室的各项支出进行审核并签字。重大经济事项须经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教师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处与相关项目管理处室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处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基金会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教师基金会应当加强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教师基金会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提取,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 教师基金会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物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一)现金及存款管理。教师基金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清查盘点。

(二)银行账户管理。教师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各项收支必须纳入教师基金会规定的账户核算。

(三)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应收及预付款是教师基金会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和预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清算应收和预付款,防止长期挂账。各处室应注意履行合同约定,维护教师基金会权益。

(四)存货管理。存货是指教师基金会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教师基金会教育监督职工践行“过紧日子”要求,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依规按程序管理,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一条 教师基金会为确保资金安全,除购买国债外,不进行任何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 ;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教师基金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应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和协议规定使用,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目的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教师基金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第三十六条 教师基金会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按照实际发生额或合理预计金额入账。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三十七条 教师基金会应当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教师基金会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

第三十九条 教师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教师基金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教师基金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民政、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预算绩效等。教师基金会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财务处通过绩效评价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分析结果应及时报送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报送及时。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教师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依规披露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教师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五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处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处按规定报请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决算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教师基金会依法接受教育、审计、财政、税收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通过财务信息披露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教师基金会结合内控要求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制度,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等多种形式,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九条 每个财务年度终了,教师基金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过去一年的财务收支等业务进行审计。对于重大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财务处职责和各岗位职责、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办法、预决算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共同组成教师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2年12月3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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