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19-07-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教育部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印章系指基金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公文、便函、项目文本、协议、介绍信、证件、证书、报表等的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基金会印章的刻制遵循如下规定:
(一)基金会的印章刻制与废止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提出,办公室按照权限负责有关印章的刻制和管理。
(二)刻制印章要经公安部门准许,到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办理。
(三)领用印章,由印章刻制申请部门负责人到办公室验章后,填写“印章签收单”,进行登记留样后方可领用印章。
(四)启用新印章要行文通知有关单位,附新、旧印模,声明旧印章作废,并同时报备上一级主管部门。旧印章交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单位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应由有高度责任感、原则性强,能严格按规定办事的人员保管。
第六条基金会公章由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出纳人员保管,法人章由财务处负责人保管。
第七条印章保管人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带走使用,不得在空白纸上、空白格式文本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出保管人员办公室,特殊情况需外出使用印章的,应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亲自携带并用印。
第八条印章保管人应坚持原则,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符合本规定、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
第九条印章保管人员要将印章存放在加锁的柜子或抽屉内,下班前认真检查是否上锁,严格控制密码知悉范围,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条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外出或请假、休假,须指定他人代管印章,保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保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保管人员交接工作,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章的使用
(一)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 ;
(二)以本基金会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办理公务的介绍信 ;
(三)以本基金会名义颁发的捐赠证书 ;
(四)以本基金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协议、合同 ;
(五)本基金会内部各处室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
(六)因本基金会无人事权,所有涉及需人事部门盖章的,均由本基金会公章代替。
(七)其他按规定应加盖本基金会公章的文件、材料等。
以上文件,必须由秘书长签发用印。秘书长因事外出或请假、休假时,经办人在以通信形式征得秘书长同意后,出示给印章保管人,按程序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使用
(一)用于单位与银行间业务,如电汇、支票签出与背书等。
(二)用于单位票据开具,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三)用于社保、税务方面业务办理,如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外单位来人用章的,应由相关处室带领到保管人员办公室用印,并携带领导签字批准的书面材料,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
第十五条有上下联的文本、表单盖印时,须在落款处和上下联中缝间一并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加盖印章前,经办人须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用印登记簿》上做详细登记,包括印章使用部门、使用事由、加盖记账文件份数,印章保管者核对领导签字后,经办人方能加盖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2019年7月29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09-25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2024-09-25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