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4-09-25
(202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合同管理,维护教师基金会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师基金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教师基金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和其他单位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教师基金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登记合同台账,负责对合同进行备案存档管理;
(三)监督合同履行、处理合同纠纷;
(四)完成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
(二)审核合同中涉及财务方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和资产处置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合同中的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明确;资金结算、支付方式、涉税事宜合理等;
(三)对合同的资金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合同承办处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洽谈、相关承办处室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报审、履行、变更等工作职责;
(二)合同起草后,先报送律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意见,根据意见适当修订合同;
(三)履行合同审批程序,报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秘书长审签;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中约定支付金额的年度预算申报和支付申请等)、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归档
第七条 合同承办处室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工作。合同文本要素应包括:
第八条 合同承办处室根据职责,负责将草拟的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秘书长审签。符合“三重一大”规定的事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审批通过后的合同,一般由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合同对方主体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于所有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应保留合同正本2份,1份交办公室归档,1份在报销时交财务处留存,承办处室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全面负责和监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对合同相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承办处室需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处室应及时整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合同各方同意,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需按照合同内容办理,或经合同各方认可的协商等其他方式解决。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约定内容与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相抵触等情形,以及合同相对单位或人员严重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承办处室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教师基金会办公室、财务处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各处室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签订合同履行中的管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处室职责纳入年度工作考评,有违反办法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的;
2.未经教师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签订合同的;
3.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的;
4.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5.对方违约但我方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4年9月11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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