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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4-02-05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 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教党〔2015〕34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秘书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相关规定和《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秘书处“三重一大”事项,应报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按有关程序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秘书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项目管理,秘书长办公会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目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秘书处改革发展全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由秘书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以秘书处名义向教育部党组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秘书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四)年度预、决算的安排、编制和调整。
(五)职工的招录、聘用、任免、定级、调出等,内设机构的岗位职责调整等事项。
(六)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巡视监督、安全稳定、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提出内设机构、主要职能、人员编制等方面重要事项的建议。
(八)干部、人事、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政策和制度建设。
(九)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秘书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秘书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建议人选的推荐。
(二)秘书处处级及以下干部任免。
(三)向上级机关推荐后备干部及业务骨干。
(四)优秀年轻干部人选的推荐。
(五)重要人才项目人选的推荐。
(六)秘书处管理的干部奖惩。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秘书处事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募捐项目。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立募捐活动。在境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公益项目。项目持续时间在两年及以上的;项目捐赠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
(三)重大投资项目。即10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推进秘书处事业发展和管理中较大金额资金使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未限定用途的资金,单笔支出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二)限定用途的资金,单笔支出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三)用于行政办公支出资金50万元以上的支出。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程序

第九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各处室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研究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相关处室要认真准备议题材料,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如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须会前24小时送参会人员阅知,并送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以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议题事项的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参会。人事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由办公室相关人员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议题材料等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三重一大”事项一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打折扣搞变通。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由相关处室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于经理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秘书长办公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秘书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情况,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相关部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并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选拨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教党〔2015〕3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秘书长办公会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3年12月29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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