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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4-11-25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的公开募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公开募捐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募捐立项

第三条  教师基金会根据开展工作需要,视情依法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决策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需基于慈善目的,可由教师基金会自主发起,也可以与其他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

(一)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立项时,应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实现募捐目的的专业资质能力情况,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

(二)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第六条  由教师基金会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需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公开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明确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解除合作协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三章  募捐方案制定与备案

第七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一)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注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二)公开募捐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开募捐目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公开募捐的名称应当与支持的公益项目相关;

2.公开募捐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公开募捐的负责人为教师基金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或与合作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4.开展公开募集需使用教师基金会的银行账户、微信收款码等,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收款码等;

5.预期募集款物数额需与教师基金会的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方不得为特定个人;

7.募得款物用途符合受益人的需要,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8.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转嫁募捐成本;

9.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与教师基金会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确定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可采取以下方式: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九条  教师基金会需将募捐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报送民政部备案。

(一)教育部备案。向教育部办公厅社团办报送公募方案,社团办会签财务司后回函。

(二)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在线填写公募备案信息,等待审批结果,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直至审批通过。

(三)开展公开募捐。备案通过后,根据备案编号,按照公开募捐方案中约定的形式开展募捐活动。

(四)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公开募捐,应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  每一项公开募捐应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第十一条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教育部、民政部补正并说明理由。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教育部、民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时,在现场或活动载体显著位置,公布公开募捐信息,包括:教师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五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同时在教师基金会网站、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确定受益人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在公开募捐中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其隐私。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二)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资产。

第十七条  募得款物用于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发放物资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涉及采购物资和服务的,有关物资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值。

(二)涉及发放物资的,应当确保采购、配送、签收等环节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教师基金会对公开募捐进行日常管理,主要事项如下:

(一)定期核对项目筹款情况,及时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二)监管项目筹款状态,保证项目正常开展;

(三)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有关部门和捐赠人查阅;

(四)开展项目推广、宣传工作;

(五)定期公开项目进展、经费收支情况;

(六)按期完成项目结项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加强对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公开募捐所募集的资产,全部纳入教师基金会账户,由教师基金会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募得款物用于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发放物资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采购物资和服务的,有关物资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值;涉及发放物资的,应当确保采购、配送、签收等环节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师基金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和其他有关单位等对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开募捐需全程、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定期公开募捐情况、公益项目实施情况、资产收支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等信息。

  • 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信息。
  •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在民政部“慈善中国”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 本制度经2024年11月19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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