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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4-11-25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教师基金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慈善项目,是指按照教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应当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教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项目的开展要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公益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效益,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教师基金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产,不得从项目管理实施中获取利益。

第五条 项目实行背景调查、项目立项、协议签署、项目实施、项目资产管理、项目监督、项目结项等全周期管理;项目要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对于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发起设立分三种情况:

(一)由教师基金会发起设立。教师基金会可依法依规向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项目。

(二)由捐赠方申请设立。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后申请设立项目。

(三)由教师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

第七条 教师基金会的项目主要分为现金捐赠类和非现金捐赠类。现金捐赠类项目包括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明确了捐赠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的项目;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未明确捐赠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由教师基金会负责统筹规划使用的项目。

项目发起方拟定项目计划书,在确定捐赠方和捐赠金额后,填写《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立项信息单》,报分管秘书长、秘书长审批通过后立项;重大项目、公开募捐项目,根据《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教师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确认协议内容,经律师审核、报分管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教师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签署协议。协议签署应符合《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项目资产到账后,按捐赠方的要求,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依法依规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项目协议及预算,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教师基金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由捐赠方、教师基金会和受益方共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项目执行期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需与捐赠方协商设立管理组,作为项目决策机构;视情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项目咨询机构;设立执行组,作为项目执行机构。一般项目设立执行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办法,所有项目均需制订工作计划及预算,工作计划需按照实际情况制订,项目预算需按照国家、教师基金会或捐赠方有关规定编制、执行。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及预算、工作计划及预算调整,需经项目管理组、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一般项目工作计划及预算、工作计划及预算调整,需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现金捐赠类项目按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奖教金评议、教师培训、课程建设、课题研究等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达成预期目标。非现金捐赠类项目按要求开展价值认定、举行捐赠仪式、物资寄送安装、签收回执结算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支出需按照工作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现金捐赠类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工作计划和工作预算,向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款拨付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一)资金到账。根据协议,教师基金会向捐赠方出具请款函,捐赠方拨付资金到教师基金会账户。

(二)开具发票。项目资产到账后,教师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三)业务采购。按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中国教师基金会社会捐赠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制度》规定,根据具体工作和采购金额,确定采购方式及流程。

(四)申请拨款。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教师基金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教师基金会审核无误后,报分管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拨款。

(五)资金拨付。在审批通过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付款,救灾项目付款应不超过2个工作日。首次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80%,并按要求及时开具合法等额票据。

(六)资金审计。项目执行期间,根据协议约定或捐赠方要求,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非现金捐赠类项目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受益方捐赠相关实物等物资,并进行结算。

(一)物资入账(价值认定)。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物资寄送安装。由捐赠方或执行方将物资寄送至指定地区,并根据需要进行安装工作。

(三)物资验收结算。物资捐赠完成后,由相关方在《物资捐赠回执》上签字确认,交由教师基金会作为入账凭据留存。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后,教师基金会进行资金决算,出具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决算报告,重大项目或捐赠方有要求的项目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结项审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后,如有资金结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协议规定使用,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教师基金会可继续用于本项目或用于与本项目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教师基金会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教师基金会监事会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师基金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财会、统计监督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师基金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教师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中止或解除协议。

(一)教师基金会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理事会进行总结报告,确保公益项目按照工作目标有序推进。

(二)教师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算项目资金收支、结余,定时检查、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监督捐赠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对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社会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财会、统计监督及第三方评估。教师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财会监督。重大项目或根据捐赠方要求,在年度工作中和结项时,可主动开展审计检查、财会检查,也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结项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教师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重大项目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止后,教师基金会应出具结项报告,发给捐赠方及其他相关方,并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师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4年11月19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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