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19-07-29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教育部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基金会证书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证书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条 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经基金会秘书处领导签字同意。特殊情况下,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三条 因公使用证书复印件,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秘书处领导审核同意,由使用人到办公室填写登记后借用(见附件)。所需证书复印件由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如有必要,可在证书复印件注明用途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冒用、盗用、转让、伪造、变造、涂改、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因公如用证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29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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