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为提高教师地位,扩大教师影响,促进教师待遇改善和教师队伍中突出问题的解决,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的李鹏同志提议,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1998年,原国家教委制定了《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
自1986年国家建立教师奖励制度以来,基金会以奖教助教为主责主业,在全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基金会的影响和示范推动下,到上世纪末,全国大多数省及一些地(市)县成立了类似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