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4-09-25
(202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有关活动,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教师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教师基金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 教师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教师基金会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个人志愿者的条件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团体志愿者的条件为:依法依规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愿意为教师基金会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等。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教师基金会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符合条件的,获得志愿者证书;
(六)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教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教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维护教师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四)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七条 教师基金会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临时性招募相结合的方式招募。
第八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教师基金会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教师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教师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之前,教师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开始计算志愿服务时间。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师基金会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一周向教师基金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志愿者终止服务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教师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教师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相关部门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工作内容等,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办公室书面通
报志愿者相关情况;
(三)对成绩突出的志愿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和学校、在教师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四)对违反教师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基金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教师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五)志愿者顺利完成所承担志愿服务工作,教师基金会可根据其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教师基金会对志愿者其进行岗前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主要从教育公益事业出发,提供志愿服务理念、基金会宗旨及法规制度、公益项目介绍、工作方式及要求、仪容仪表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教师基金会工作人员根据业务工作要求,对志愿者开展专项培训;
(三)为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志愿者设计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保障
第十五条 教师基金会应依法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教师基金会对志愿者到基金会服务提供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补贴标准为每人150元/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4年9月11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人事管理制度
2023-12-31